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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审核要点

作者:法律追梦人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审核要点

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总会需要使用很多大型的设备,有的大型设备购买成本较高或需要相应资质,有的是短期使用,如果都统一采取购买的方式,则会增加公司经营成本,因此会采取设备租赁的方式,不仅能够解决公司设备使用需求,又能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为了发挥这一交易模式的价值,避免纠纷,一份完善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就设备租赁合同的审核要点做简要介绍,以期共同交流探讨。一

合同主体的审核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决定了后续合同能否顺利履约,因此对合同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考查是决定合同是否签约的第一步,如果在此节点,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后面的交易就无从谈起。一般签约主体集中在公司法人较多,公司法人我们一般会在网站上查询其存续状态、法定代表人、地址、年检以及以往涉诉问题,此类信息一般我们可在启信宝、天眼查、企查查、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第三方网站初步进行查询到,同时后续也要到现场考察实际经营状况,综合考量签约主体的整体履约能力。二

租赁标的及租赁费用的明确合同中对租赁的标的描述要清晰、明确,如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单位、数量、市值、质量标准、租赁含税价、不含税价等信息,需要检验、备案的要义务主体约定清楚。如约定:乙方的租赁物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满足甲方的租赁需求;交货时,乙方应提供所租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检验证明文件。对于租赁费用要明确是按月、天等计费,还是工作量计租或者台班计租,同时备注中可以采取列举及概括的方式说明租赁费用包含哪些项目,避免有遗漏。三

租赁期限的计算对于租赁设备的起算时间及退租日可以在协议中直接予以明确约定或约定以甲方另行书面通知,如约定:实际租赁期限自租赁物资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租金,自租赁物资退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甲方退还租赁物资,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以甲方通知乙方退租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退租日不计算租金。四

租金的结算与支付对于租金的结算及支付条款是合同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大型设备的租赁一般费用较高,合理明确的设置好支付节点能够较好的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避免因租金支付发生争议。如约定:租金每2月结算一次;每一结算期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核对当期租赁材料数量,出具当期发生的租金、运费、丢失赔偿费及修理赔偿费结算单,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经核对已丢失的物资不再计取租赁费。租金每2月支付一次,自甲方在收到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及乙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日内,以转账方式付清已结算租金。如一些出租企业提出要提供押金要求,合同中还要对押金的数额、支付及退还进行明确约定。五

租赁设备的保管、维修及返还责任一般大型设备的租赁期限都比较长,这期间的保管谁来负责,以及期间出现故障谁来进行维修,租赁到期的返还等问题都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约定:(1)甲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甲方有权选择以本合同约定市值单价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者赔偿乙方同等规格的租赁物资。(2)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及费用由乙方承担。(3)租赁期满,租赁物资由乙方负责退场,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及时退场的,甲方有权强制清场,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xx元;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须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六

租赁期间的人员安全设备租赁中有的仅仅是设备的租赁,但有的为了操作方便,会采取设备租赁及提供操作人员劳务的模式,这时候就要在合同中对操作人员的操作要求及人身财产安全明确约定,避免损失。如约定:乙方应对其派出的送货和卸车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且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乙方人员应服从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并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运输到现场直至车辆离开工地,厂家人员及车辆的安全,均应有乙方负责。在租赁物的运输、装卸车、施工等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七

违约责任条款及通知条款这两个条款是各类型合同中的都需要有的常规条款,需要分别对出租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承租人不及时提供足够数量的满足质量标准的设备的行为设置违约责任,可以采取固定违约金数额的形式也可以设置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通知条款为了方便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进行业务往来方便,同时预防发生诉讼后出现送达难等一系列问题。如约定:乙方提供以下联系人及通知方式,以便通知乙方解决履行合同中的任何事宜,如乙方书面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视为未变更。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投递邮件后,即为已经履行完毕通知义务。如乙方未能收到,由乙方承担最终的法律风险:联系人、电话:、邮箱微信号、地址。结语:

建筑设备就是租赁公司是建筑设备的使用单位向建筑设备所有单位(如租赁公司)租赁,并付给一定的租金,在租赁期内享有使用权,而不变更建筑设备所有权的一种交换形式。如果运用得当能起到为企业提质增效、降低成本的作用,运用不当,则会为公司增加讼累,因此作为公司法务在处理审核此类合同时应注意仔细、明确,在法律框架内发挥这一商业模式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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